佛光大學領航教師設置辦法

 

104.06.16 103 學年度第 4 次教學資源會議通過 
104.10.20 104 學年度第 3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4.10.28 104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12.01 104 學年度第 5 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 1 條

 

佛光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本校教師教學精進及經驗傳承,並協助了解與教師相關之各項工作內容及具體措施,特制定領航教師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2 條

 

領航教師之設置目的為輔導新進教師,使之及早適應工作環境。

 

第 3 條

 

新進教師報到時,由其所屬系所主管建議一名適合人選作為其領航教師,並填妥相關表單擲交教務處教之專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留存。
新進教師自第二學期起可選擇與其發展方向相近之資深教師為其領航教師。

 

第 4 條

 

領航教師應列為教師評鑑加分項目;諮詢費用視當年度預算額度核發。

 

第 5 條

 

本中心應於每學期發函詢問領航教師是否有需校方協助之事項,並視需要上網填寫相關表單。
新進教師須於每學期末上網填寫回饋單。
上述表單之目的乃作為追蹤精進之依據。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佈日施行。

聯絡資訊

地址:262-47 宜蘭縣礁溪鄉林美村林尾路160號

電話:03-9871000

信箱:tep_office@mail.fg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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