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佛光大學領航教師設置辦法 |
|
104.06.16 103 學年度第 4 次教學資源會議通過 |
|
第 1 條 |
佛光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本校教師教學精進及經驗傳承,並協助了解與教師相關之各項工作內容及具體措施,特制定領航教師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 2 條 |
領航教師之設置目的為輔導新進教師,使之及早適應工作環境。 |
第 3 條 |
新進教師報到時,由其所屬系所主管建議一名適合人選作為其領航教師,並填妥相關表單擲交教務處教之專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留存。 |
第 4 條 |
領航教師應列為教師評鑑加分項目;諮詢費用視當年度預算額度核發。 |
第 5 條 |
本中心應於每學期發函詢問領航教師是否有需校方協助之事項,並視需要上網填寫相關表單。 |
第 6 條 |
本辦法自發佈日施行。 |